教育行政对制度创新影响探究 教育行政主体是教育行政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与其他要素的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教育行政主体讨论是教育行政体制讨论中一个基础性范畴,在现实生活中,教育行政主体观往往会随着社会生活的进展而发生一定的变移,进而反作用于教育行政体制。科学地认识教育行政主体观的演进及其影响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其一,它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教育行政活动要素间的关系及其矛盾运动,并有可能改变教育行政诉讼领域中的一些法律关系;其二,它的变化有可能触动教育行政体制变革,进而促进教育领域里的社会管理创新。随着当代社会生活的进展,作为社会管理创新过程的一个侧面,当代教育行政主体观发生了哪些微妙变化?它们又对教育行政体制产生了哪些积极而深刻的影响?本文拟着重从行政法学的视角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1 当代教育行政主体观的演进及其理论指导作用 教育行政主体观涉及人们对教育行政主体的本体、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多方面问题的看法,当代教育行政主体观的更新波及了几乎所有这些内容,带来了许多深刻的理论启迪。 主体本体观的重构:撬动体制创新 所谓教育行政主体的本体观,简言之,是指人们对教育行政主体应该是谁、不能是谁的看法。在早期,国家完全依靠政府来管理行政事务,因而早期的行政主体理论都把行政主体狭义地界定为政府机关,断定除此而外的组织都不允许充当行政主体。在改革开放以前,包括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国家与社会管理活动深受这种本体观的影响,也是完全使用“教育行政机关”概念来表征教育行政主体。然而,当代社会生活的进展逐渐冲破了这种认识,对这种“唯国家论”的行政主体本体观从理论上发出质疑,国外比国内早,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到了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因各种社会矛盾累积到极点而“引爆”一系列社会骚动浪潮,以及随后这些国家对此所实行的前所未有的治理办法,客观上促成了社会管理创新进程,当然也就进一步加深了传统的行政主体观的理论危机。八十年代以后,以“黑堡宣言”为标志,西方行政学确立了由传统行政学向公共行政学转向的进展方向,越来越多的学者基于国家与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一系列新现象,开始倾向于将行政活动看作是相关主体在国家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两个领域里的管理活动,这在理论上为彻底突破传统的行政主体本体观铺平了道路:人们对“教育行政主体应该是谁”这一问题的答案,有了新的思考和选择的可能。教育行政主体本体观的突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