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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监督权让渡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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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监督权让渡探究 一、问题提出 教育行政监督权是国家教育主权之一,是国家为保障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对其本身进行督察和纠偏的权力,其实质是以权制权。即遏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投机冲动,鼓舞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相关方的自觉行为,从而督促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为国家教育改革与进展服务。今日改革开放已然成为我国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我国与他国及地区间的教育交往日益密切,相互间基于主权让渡而互利双赢的教育合作不断深化。那么,在“国家统一,主权在我”的今日,当我国入世保护期结束,国外教育机构纷纷“抢滩登陆”之际,我们能否将国家教育主权中的教育行政监督权于教育开放中适时适当地让渡于他国教育机构,并给予其相当的权力,以期寻求全球范围内国家教育利益的最大化和国家教育主权更高层次的捍卫。 二、基本概念 主权 “主权”一词源于拉丁文,本意为“最高的权力”,意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一切事务的根本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对其本质的探寻基本是沿着绝对论与相对论两个维度交替展开,直至今日复合型主权概念的最终形成,即终极身份性主权与实践权能性主权的复合统一。其中前者表明的是国家的身份和资格,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人格的表现,它既不能以武力剥夺,也无法强制让渡出去。而后者则是主权国家在广泛的政治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自主能力和控制能力,它可以被分割、转移、让渡以至共享。实践告诉我们主权概念提出的根本取向在于对国家利益的积极、主动地捍卫,而非虚浮地坐而论道,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让渡是对国家利益的加强而非弱化。 教育行政监督权 1.教育行政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国家教育事务进行的日常性管理,以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的方式调节各种教育利益关系,制造条件完成各种法定目标的管理活动。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寻求的是社会公益与公民私益的和谐共生。“教育行政监督权”一语在《说文解字》中,“监”与“督”的本意分别为“临下也”和“察视也”,两字合并作为“监督”一词,具有名词与动词两种词性,其所表达的是在特定组织关系中“上者”对“下者”的监视与督促,防止出错并纠正错误,以期确保组织目标实现得法律规范和有效。如《后汉书•荀彧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其中所谓的“上、下”并非地理学意义上空间状态的描述,而是基于等级、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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