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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人权的特殊困境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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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人权的特别困境与救助 一、流动儿童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人权是指儿童作为人所天然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源自儿童本身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因此对流动儿童的尊严和地位给予尊重和保护是人权理论的应有之义。首先,流动儿童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根植于社会生活本身的道德要求。流动儿童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应被公正对待,享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容许一切不正当、不合理行为的侵犯。侵犯流动儿童的权利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既违反道德对善行的提倡,也违反了对生命给予尊重最低限度的道德原则[2]。其次,流动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权主体,应当被平等对待。从古代社会纯粹将儿童视为父权的附属物到近代“人人生而平等”等人权的产生,再到《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儿童人权概念,儿童人权逐渐摆脱了对父权的人身依赖性[3],家长或老师对流动儿童进行引导的同时需要尊重他们的自由选择和个性进展。正如卢梭所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3]流动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权主体,其人权有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它与成人人权应当是平等的,不应被差别对待。最后,流动儿童的人权属于国家代为行使亲权的范畴。根据“国家之父”的观念,当流动儿童的监护人无法行使亲权时,流动儿童的人身或财产必须受到国家的保护,其福利问题也当属国家行使亲权的范畴。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流动儿童的家庭无法给予儿童应有的照顾和保护,因此国家应当对流动儿童的人权给予关注和保护。 二、流动儿童人权的特别属性 1.从纵向维度上看,流动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其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够成熟,智力和意识基于生长规律和人生经验的局限,尚未形成稳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人权的概念还很模糊,不仅不利于其正确地表达人权主张,同时还造成了其人权需求普遍被忽视的现状。此外,由于流动儿童的事实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有限,不能自主地参加许多活动,因此其权能实现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参加许多活动。从流动儿童实际生存状况看,“流动”的身份使流动儿童成为脱离于一般儿童的特别社会存在,这个特别的社会定位隐含了来自出生和家庭的差异,要融入城市的新生活难免会产生陌生、疏离、焦虑等情绪,更容易让流动儿童产生心理落差和压力,有碍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权利的实现。 2.从横向维度看,相较于一般儿童,流动儿童对环境表现出更多的依赖性,但由于流动家庭经济的贫困或组织失衡、社会结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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