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 200 立方米以上的水量。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 20 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要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根据措施要求进行。4 、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 100 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 20 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6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 20 米范围以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7 、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 10 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恫室、检测、修理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 米范围以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8 、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9 、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采纳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10 、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 .6 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坚持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11 、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1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要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测、修理、搬迁电气设备。13 、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实行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1 )、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 1 %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 .0024 %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