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之前或投入使用后 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第三条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 2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快速进行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转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转。第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第五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习,提高事故应急能力。第六条 不允许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第七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要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第九条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一)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三)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四)质量保证材料; (五)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之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