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会安全职责一、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简称劳动保护权)是人权和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是法律给予劳 动者的基本权利:《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第一条(总第 98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 权
”确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显然劳动保护权包含在生命健康权之中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中,更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归纳 起来包括如下 10 点:(1) 要求劳动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的权利
(2) 知情的权利(知情权)
劳动者有了解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的权利
(3) 参加的权利(参加权)
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为改善、促进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对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批判、建议的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是通过工会来实现的
(4) 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使其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 程、机械设备、危险物质等方面的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
这是他们保护个人所需要的,也是保证其 知情权和参加权的前提
(5)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査、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健 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6) 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拒绝工作权)
劳动者在确认个人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 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
(7) 停止危险工作的权利(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劳动过程当中,当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 情现时,他们有权(或由工会指挥)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两项权利,必须根据法 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来实施)
(8) 申诉的权利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