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会安全职责一、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简称劳动保护权)是人权和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是法律给予劳 动者的基本权利:《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第一条(总第 98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 权。”确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显然劳动保护权包含在生命健康权之中。《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中,更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归纳 起来包括如下 10 点:(1) 要求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的权利。(2) 知情的权利(知情权)。劳动者有了解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的权利。(3) 参加的权利(参加权)。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为改善、促进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对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批判、建议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是通过工会来实现的。(4) 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使其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 程、机械设备、危险物质等方面的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这是他们保护个人所需要的,也是保证其 知情权和参加权的前提。(5)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査、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健 康防治服务的权利。(6) 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拒绝工作权)。劳动者在确认个人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 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7) 停止危险工作的权利(紧急避险权)。在生产劳动过程当中,当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 情现时,他们有权(或由工会指挥)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两项权利,必须根据法 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来实施)。(8) 申诉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的 权利。(9) 监督与举报的权利。劳动者(或由工会代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 准,履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和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劳动者(或工会)有向相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10) 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延伸。二、 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除了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为了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