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试验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1.在运转或备用的设备上发生了影响了安全运转的异常现象,即视为设备存在缺陷,设备缺陷按其对安全运转的威胁程度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2.一类设备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险、若不立即实行有效措施将会发生人身伤亡、主设备损坏或造成停电事故者;3.二类设备缺陷:性质较严重,对人身或设备有一定威胁,但可以坚持运转。列入星期、月计划处理还不致造成事故者;4.三类设备缺陷:主要是指那些对运转影响不大,可以列入季度、年度检测、修理或技改计划,能坚持长期运转者;5.发现设备缺陷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科长,并根据生产科长评定的缺陷类别实行措施;5.1 对于一类设备缺陷,应当立即根据生产科长的要求,积极实行措施,限制缺陷进展并将处理过程记入工作记录;5.2 对于二、三类设备缺陷应记入巡检记录、缺陷记录和工作记录,并根据生产科长的答复实行措施直至缺陷消除;6.设备缺陷消除后,由检测、修理人员和安全用电管理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缺陷消除记录,并由安全用电管理技术人员将观察处理效果记入巡检记录;7.设备缺陷消除后,巡检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注意观察处理效果,发现异常应当立即进行上报;8.从上报缺陷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检测、修理计划到期仍未消除的设备缺陷,组长应再次上报生产科长并将生产科长的答复记入缺陷记录备注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