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抢救大队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矿山抢救大队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权负责。第 2 条 组织编制大队抢救技术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第 3 条 参加审查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第 4 条 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各项工作。第 5 条 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第 6 条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1)参加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抢救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抢救工作;(3)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抢救工作的领导。二、责任追究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 7 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第 8 条 没有严格审批技术措施,导致从事安全技术工作发生事故的;第 9 条 因失职、失误,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救灾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