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发的根源是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形同虚设矿难频发的根源是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形同虚设 2025-05-16 作者: 未知 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近来,不断发生的矿难象非典一样吞噬着无辜的生命,乌黑的煤块简直就是死难矿工的血所凝固的。然而人们看到的是,一次次矿难之后,是一次次的领导重视,一次次的停产整顿,一次次地安全检查,一次次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接着又是一次次的矿难,一个个鲜活的矿工的生命葬身“煤海”。因而,善良的人们也只能一次次地被矿工的牺牲而震憾、生气和无奈。矿难已经成为我国煤炭企业的不治之症。我们如何才能拒绝带血的煤?人们纷纷寻找对策。有人提出建立煤炭安全生产的预警机制(5 月 19 日《南方都市报》),有人指出矿难频发是执法人员的失职,应加强执法,也有人提出要象抗非典一样防矿难发生,设立矿难预防的权威机构,授予其“封矿”的权力等等。笔者认为,矿难频发的根源在于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形同虚设。同时现有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也有改革完善的必要,应向所有煤矿派驻安全监察员。首先,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生活的监察制度规定得比较完备,其中已经包含了安全生产的预警机制,对煤炭业安全管理的“关口”实际上也是前置的,“事先建设,事先监督,事先介入”都有相应规定。而且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也并非“由煤炭系统设立”,并不存在“左手”监督“右手”的问题。其实,大中型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由国家和地区(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设立的,它们与煤矿是分离的。其次,《条例》已给予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特别大的执法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和紧急处置权。《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上充分说明,遏止矿难发生的有效措施早已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至少从制度上已经不存在太大的缺陷。很明显是,有效的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是矿难频发的根源。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是煤矿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应有重视。面对频发的矿难,面对逝去的无辜的矿工的生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监察一司有关负责人还“客观地说,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