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纪委、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广泛宣传和仔细组织矿区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带领本部门和矿区纪检监察系统,为安全生产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第 2 条 广泛宣传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安排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安全进展观和安全荣誉观,提高自主保安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第 3 条 以安全 13 法为载体,组织矿区纪检监察系统积极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制定活动意见,加强检查考核,积极调动各单位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兴趣和制造性,确保活动效果。第 4 条 根据集团公司安排,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检查、督导等各类活动。第 5 条 加强本部门安全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件和人员伤亡事故。二、责任追究第 6 条 对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判、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第 7 条 对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安排等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判、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第 8 条 对在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中,组织指导基层单位不力、没有特别情况不及时检查、检查评比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判、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第 9 条 对未能根据公司要求,无故不按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检查、督导等各类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判、记过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