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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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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档案管理制度一、凡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均应建立“工业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凡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均应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二、企业卫生档案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续建过程当中“三同时”验收的情况,预评价检测的各种监测数据,正常作业定期监测结果,作业场所监测超标治理改造等情况。三、员工应建立“劳保档案”,登记各种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确保劳保用品的有效,使其真正能起到防护的作用。四、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新工人入矿前体格检查情况、在岗作业期间体检和离退职体检情况、由上级职业病诊断组诊断的病程,认定工伤等级,治疗和疗养转归等情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述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五、各用人单位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档案,设立专柜保存,利用电脑实行科学化管理。六、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的,在职业病诊断时不予诊断。七、各类档案的建立,为评估公司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公司的职业卫生动态打下了基础,所以要求专人妥善保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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