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当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别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当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职责(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病患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常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根据相关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当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章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一般规定(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之前和持续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贯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之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