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制件的管理,杜绝浪费和丢失,充分发挥自制件的利用率,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自制件的制作 每月依据矿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各队组所需特别自制件的审批单,机电科下达各队自制件费用计划和制作计划,机分厂依据计划制作并保证通用易损件有足够的库存量。 二、自制件的领取 各队组依据矿生产计划和机电科下达的自制件费用计划,于每月3 日前编制本队所需自制件明细、数量及工艺和材料要求,经本队队长及机电科科长审批后,报送机电科,然后依据计划在本月内分批次领取,并由机电科动态员对可回收利用的自制件登记建帐。特别情况由调度室签字发放,第二天补办手续。 如需加工的特别自制件由队组审请计划并附图纸,由机电科科长审批,机分厂方可制作发放。 三、自制件的移交 对能够回收利用的自制件,井下因生产关系变动需移交时,机电科动态员和移交队组人员三方移交清楚,并登记上帐。 四、自制件的管理 自制件费用每月月底由机电科依据各队实际消耗统一结算,队组自负盈亏,节超以同等金额纳入工资。 各队组领取的自制件必须全部下井,自制件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由动态员到井下实行不定期检查,对领取与使用不符和移交数量与领取不符的队组进行等值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