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 0.4Mpa,水流量不少于 0.6m3/min。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主副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及清撒平巷、装载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巷道每隔 100m 处。 (4)皮带运输道每隔 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 15m 以内。 (5)采纳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隔 50m 一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 20m 以内。 (7)掘进工作面巷道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要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 25m 长软管。3、矿井进风巷道口必须要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和材料库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当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6、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 1 次,每年进行 1 次反风演习,反风演戏计划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