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活动中心学员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学员在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活动中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员损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做下述规定: 一、学员的监护人是学员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员的培训而转移到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与学员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员在培训期间,活动中心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学员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项规定第 3 条处理。 三、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损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活动中心有过错的,按活动中心过错的大小确定活动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符合下述条件即可确定活动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有关,但活动中心的设施并无缺陷;(2)活动中心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开地发生。 五、每次学员培训、活动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时间立即离开活动中心回家,非活动中心或辅导老师的原因学员在活动中心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损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辅导老师本人负主要责任,活动中心还可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罚。但辅导老师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判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活动中心不负责任。 七、活动中心开展的一切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损害的,活动中心应承担责任;因学员不听指挥,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意外损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日常培训、活动期间,学员未到活动中心或私自离开活动中心,活动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学员的监护人,学员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八、学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九、活动中心严禁学员玩火、玩电、玩水、玩鞭炮、玩锐器、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假如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活动中心、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活动中心承担部分责任。 十、来活动中心培训、活动的学员严禁购买零食、饮料,学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