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考前复习资料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考点 1 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是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考点 2 监理的性质性质:(1)服务性一一 6 个不。(2)科学性一一领导、队伍、方法手段、资料数据、态度和作风。(3)独立性。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4)公平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平衡。考点 3 强制监理: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 5 万平米以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没有资金要求。考点 4 监理单位的职责:《质量条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安全条例》: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考点 5 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考点 6 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s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量条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