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事故快报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明确规定了项目部的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第二条:报告时效 事故的发生后,事故的发生单位要遵守以下列程序向公司主管负责人或相关部室报告。1、轻伤事故 6 小时内电话报告,24 小时内书面报告;2、重伤事故 2 小时内电话报告,18 小时内书面报告;3、重大事故 1 小时内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上管。第三条:书面简报内容要求1、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在项目部(分公司)名称;2、事故的发生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3、事故受害人应急抢救措施;4、事故的发生后实行的现场保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及其它后处理安排;5、事故报告单位(盖章)。第四条:现场处理 事故的发生后,项目部和事故的发生所在场所负责人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实行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交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第五条:对事物报告单位的说明 施工场所发生事故由总包项目部报告;属内部专业分包单位的事故,由分包单位和总包项目部分别或联合上报;属建设方分包单位的事故,总包单位(项目部)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其它情况由责任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时进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