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事故须有“特别”措施去年下半年至今,全国相继发生四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煤矿安全形势严峻
为此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 15 日表示,坚决贯彻特别规定,打响整顿关闭的攻坚战
有 15 条重大安全隐患之一必须停产整顿李毅中指出,从过去经验和已经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看,许多事故假如严格根据安全规程执行是可以避开的
特别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发现并立即消除隐患,铲除事故温床;在给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了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对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
事故都是许多隐患长期积累的必定结果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特别规定把治理隐患放在了重要位置
排列出了 15 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行为
属于硬件方面的,如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等
属于软件方面的,如多次转包甚至对井下采掘工作面承包等
特别规定明确,凡有所列 15 条重大安全隐患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政府派人巡检防止假停真开李毅中说,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所有证照,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方案要报当地安监部门、煤监部门和地方政府
政府要派人巡检,坚决防止假停真开
整改后验收合格的,方可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停产整顿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应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属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矿井,应予关闭;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予以关闭;1 个月内 3 次或者 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