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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现解决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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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现解决了的几个问题 1.1、加强政府职能转换,改进了招标代理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 《条例》结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一是突出监管重点,转变管理方式。根据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要求,《条例》重点加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别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的监督管理,在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 18 条)、确定中标人(第 55条)等环节提出更多要求;对于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则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第 79 条)、编制标准招标文件(第 15 条)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条例》规定了各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减少职能交叉(第 4 条);在给予行政监督部门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开展调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等必要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同时,本着适度监管的原则,《条例》明确严禁行政监督部门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 46 条)。 1.2 进一步统一规则和标准,增强了招标投标程序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法律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 《条例》用较大篇幅明确了资格审查(第16、17、18、19、20、21、22、23 条)、评标(第46、47、48、49、50、51、 52、53、54 条)、异议与投诉(第60、61 条)等招标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第 45 条),建立了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 12 条),充分发挥了立法的指导和法律规范作用。 这样也有利于我们重庆市场的法律规范有序竞争,减轻招标代理从业机构的工作难度。条例对招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也从法律层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养要求,强化了职业职责,法律规范了职业行为。对招标工作质量、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全局观念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1.3、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为贯彻落实公平原则,《条例》一是注意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条例》允许招标人在特定情况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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