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东民一终字第 3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薄某,男,1976 年 9 月 15 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6 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24)垦民初字第 62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鹏飞、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 1998 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来往不多,婚前感情尚可;2000 年 12 月 12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 2000 年 12 月 6 日(阴历)进行婚礼
2001 年 9 月 6 日(阴历)生育一男孩,取名薄某某,现随被告的母亲共同生活
婚后一年内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一年后被告常常不回家
被告自 2024 年 8 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 8 床、褥子 8 床、木箱 2 个、20 马力拖拉机一辆;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21 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大立橱一个、写字台一张、地平柜一个、双人木床一张、饭橱一个;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以
上财产现均在被告家中
原、被告无婚后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债务
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其个人财产
薄某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该案件发回重审
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以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二、原审法院在实体处理方面存在错误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隐瞒五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并能证明确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
原审法院判决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自子女小时就不尽抚养教育义务,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