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东民一终字第 3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薄某,男,1976 年 9 月 15 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6 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24)垦民初字第 62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鹏飞、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 1998 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来往不多,婚前感情尚可;2000 年 12 月 12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 2000 年 12 月 6 日(阴历)进行婚礼。2001 年 9 月 6 日(阴历)生育一男孩,取名薄某某,现随被告的母亲共同生活。婚后一年内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一年后被告常常不回家。被告自 2024 年 8 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 8 床、褥子 8 床、木箱 2 个、20 马力拖拉机一辆;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21 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大立橱一个、写字台一张、地平柜一个、双人木床一张、饭橱一个;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以。上财产现均在被告家中。原、被告无婚后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其个人财产。 薄某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该案件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以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二、原审法院在实体处理方面存在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隐瞒五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并能证明确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原审法院判决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自子女小时就不尽抚养教育义务,现在子女连他妈是什么样子都 记不起来了,因此,由上诉人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不予支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薄某提交两份证据,证据一是以上诉人名义所借的农村信用社两份借款凭证,证据二是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上诉人各项上诉请求依法均不能成立。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审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