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的失职与惩戒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十分注重将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所承担的职责相联系,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完成本职工作的,大都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力求做到有功则赏,有过则罚,赏罚分明。这些对于当前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任人不善、选举不实、贡举非其人和贡举徇私这几种罪名都与选拔官吏有关。明太祖朱元璋曾经反复提到:“贤才,国之宝也,”“贤才不备,不足以为治”。因为看到了人才的重要性,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人才的选拔。自春秋时起便突破了以血缘关系远近任用官吏的世卿世禄制度,实行选贤任能,历史上“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齐桓公即小白,其兄公子纠与小白争夺王位,其间公子纠的老师管仲曾经暗杀行刺小白,箭射在小白的腰带钩上,幸亏小白机智装死才幸免于难。后来小白夺取王位,不计前嫌,任用管仲为相,使齐国日益强大)就是一个著名的先例。为了确保人才能够得到及时任用,从战国时开始实行官吏的荐举制度,规定臣下凡发现贤能之士,可以直接向国王推荐。以后历代都有类似的规定,并且逐渐发展完善,“任人不善”,“选举不实”、“贡举非其人”和“贡举徇私”就是这些规定中的一部分。“任人不善”见于《秦律杂抄》:“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就是说,凡所任之人犯了罪,任人者依法处以同样的罪,可见当时对于任用官吏之重视。据《史记》记载,秦昭王时,范睢担任宰相,任命郑安平带兵攻打赵国,不料郑反被赵国打败,并且带领属下两万人之兵力投降赵国。依照当时秦国的法律,郑安平应当诛三族,范睢也要负同样的责任。“选举不实”是汉朝官吏选拔制度中的一个规定。汉朝在选拔官吏时实行察举制度,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荐一定数量的人才选用为官。汉武帝时规定,郡国每年要向中央推荐一次人才,被推荐的人才经过考试,就可以按成绩补到各级政府做官。为了保证人才的质量,汉律特作出如下规定:第一,选举不实者,要受到惩罚;第二,有人才而不推荐者,也要受到惩罚。汉武帝时,山阳侯张当就因为选子弟不以实而被免职。“贡举非其人”是唐朝的罪名,内容与汉代基本相同。据《唐律·职制律》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而在明朝,类似的行为被称为“贡举徇私”:“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用时,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此外,明律还规定:乡会试,考官与应试者有互相沟通,贿买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处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