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搜狐互联公司诉北京网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24)一中民初字第 1274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一中民初字第 1274号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300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汉族,1981 年 6 月 6 日出生,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职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天街 18 号 1 号楼。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互联网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24 年 7 月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 年 8 月 26 日本院作出(2024)一中民初字第6252 号一审判决。被告网路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2 月 24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2024 年 1 月 18 日,本院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因搜狐互联网公司提交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显示 SOHU 网站的经营者在诉讼期间已作变更,搜狐在线公司不再是 SOHU 网站的经营者,故搜狐在线公司未参加本次诉讼。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搜狐互联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传,被告网路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搜狐互联网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都是网络服务商。被告的业务之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出售软件。现原告发现,假如被告的客户要求被告将购买的软件发送到所使用的原告经营的电子信箱时,就会弹出被告预先设置的提示文字:“由于@sohu.com 的邮箱极不稳定,常常收不到本站发出的邮件,请您不要使用@sohu.com 的邮箱”。被告向使用原告电子邮件的客户发出的上述提示是以虚假事实贬损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了对原告商业信誉的侵害。同时,由于原告与被告都向公众提供邮箱服务,属于相同服务领域的竞争者,被告的上述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核查,原告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