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民初字第 148 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 41 号
负责人张某萍,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龚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员工
被告何某清,女,1972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苍梧县龙圩镇恩义村
身份证号码 4504211972xxxxxxxx 被告竺某德,男,1968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广平镇,身份证号码:4504211968xxxxx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X 年 2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树新、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于 20XX 年 7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黎春妮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清、竺某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梧州龙山支行诉称,被告何某清于 20XX 年 6 月 11 日与 原 告 签 订 了 《 个 人 购 车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 , 合 同 号 为4510620XX0XX01292,按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XX 年 6 月 11 日至20XX 年 6 月 10 日止,执行年利率 5
4%,逾期利率 8
1%,并约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被告何某清借款用于购买一辆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车牌号为桂 D0683,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 450006380781,并用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