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民初字第 148 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 41 号。 负责人张某萍,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龚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员工。 被告何某清,女,1972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苍梧县龙圩镇恩义村。身份证号码 4504211972xxxxxxxx 被告竺某德,男,1968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广平镇,身份证号码:4504211968xxxxx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X 年 2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树新、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于 20XX 年 7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春妮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清、竺某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梧州龙山支行诉称,被告何某清于 20XX 年 6 月 11 日与 原 告 签 订 了 《 个 人 购 车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 , 合 同 号 为4510620XX0XX01292,按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XX 年 6 月 11 日至20XX 年 6 月 10 日止,执行年利率 5.4%,逾期利率 8.1%,并约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被告何某清借款用于购买一辆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车牌号为桂 D0683,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 450006380781,并用该车作抵押,在梧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竺某德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按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合同约定于 20XX 年 6 月 18 日向被告何某清发放了汽车消费按揭借款 66000元。 被告何某清从 20XX 年 10 月份开始拖欠借款本息,至今已达 15多期,到 20XX 年 12 月 18 日止累计拖欠借款本息 31946.23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主动履行还款的义务,未能及时归还拖欠的借款本息。被告何某清的行为违反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 11.5 款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