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友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商评委、亚萨合莱公司商标撤销复审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2334 号 原告中山市友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悦昌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巨涛
委托代理人贺乃环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
委托代理人代艳华
第三人亚萨合莱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西密德兰伟伦厅学校街浦托博
法定代表人尼尔•韦恩(NEIL ARTHUR VANN)
委托代理人闫春德
委托代理人刘卓谊
原告中山市友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 19549 号《关于第 1031274 号;UNON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第 19549 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亚萨合莱有限公司(简称亚萨合莱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友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乃环,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代艳华,第三人亚萨合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春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19549 号决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亚萨合莱公司就第1031274 号;UNON 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所提复审申请而作出的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涉案商标是否于 2001 年 4 月5 日至 2024 年 4 月 4 日期间进行了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
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