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安全生产适用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第四条事前控制(一)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二)工程开工前,检查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防护情况。(三)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四)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五)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标和措施,并要求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六)检查施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七)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八)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不合格的施工机具不得投入使用,并填写《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检查表》。(九)检查施工单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填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统计表》。第五条事中控制(一)检查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可挪作他用。(二)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三)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的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和安全自检的制度执行情况。(四)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五)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现场设置的机具、机构或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维护和保养。(六)检查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七)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情况,要求建立工地使用明火审批制度。现场应设置符合消防规定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八)定期会同监理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监理例会上向施工单位指出,要求按时整改。(九)督促施工单位于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的30%时,及时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验收合格的,将安全达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六条事后控制(一)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要求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同时,项目工程部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事故情况。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七条事前控制(一)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文明施工。(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工地文明施工部分,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第八条事中控制(一)检查工地周围的遮挡围墙,按要求围墙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采用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标牌,并放置于主通道醒目位置。(三)检查工地排水系统,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污染、堵塞下水道和河道。(四)检查施工单位临时舍施,要求按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进行分隔。(五)检查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位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六)检查施工现场道路是否通畅,场地是否平整,有无大面积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