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2024 年 6 月 15 日,原告张*军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赖*强归还借款 15 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24 年 2 月 7 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15 万元,约定月利率 1.5%,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现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条确实是被告所写,但原告并没有依约定将钱款借给被告。当时原告需要钱款的时间较紧,与原告协商时已是晚上,银行已关门,而被告第二天一早要去外地办事,双方就约好被告于当日先写好借条给原告,原告第二天到银行转款给被告。但第二天原告并没有转款,被告只好临时以 4 分的高息向另一朋友温某借款15 万元。被告提交了其朋友温某向被告的转帐 15 万元的单据,并申请了其朋友温某出庭作证。 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2024 年 6 月 15 日,原告张*军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赖*强归还借款 15 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24 年 2 月 7 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15 万元,约定月利率 1.5%,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现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条确实是被告所写,但原告并没有依约定将钱款借给被告。当时原告需要钱款的时间较紧,与原告协商时已是晚上,银行已关门,而被告第二天一早要去外地办事,双方就约好被告于当日先写好借条给原告,原告第二天到银行转款给被告。但第二天原告并没有转款,被告只好临时以 4 分的高息向另一朋友温某借款15 万元。被告提交了其朋友温某向被告的转帐 15 万元的单据,并申请了其朋友温某出庭作证。温某在庭上证明被告向其借款时是陈述了原告未及时向其打款,故向其借款的情况。同时被告还申请了收款方的生意合作方提交的证词,证明被告只向其打款 15 万元及打款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8 日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向被告转款的凭证或其它付款证据,否则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此补充陈述,自己是当场将现金交由被告,并提供借款前 4 日、即 2 月 3 日的取款11 万元的凭证,同时原告认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是否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