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全文(5600 字) 2024 年 8 月 7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4 年第 8 号公布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进展,法律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损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 健康保险根据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 医疗保险根据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根据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