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服务期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酬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对于试用期的培训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依据 1995 年 10 月 10 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一般试用期内不提供专项培训,如需提供应当缩短试用期时间或放弃试用期之后进行关于培训服务期的时间长短:《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随意约定很长的服务期,双方应当根据平等、 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寡 来合理约定服务期,假如约定显失公平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短于服务期限的,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服务期继续有效
如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履行义务,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