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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应收债权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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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应收债权合理性分析广州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由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注册的金华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于 1993 年 4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7334 万元,全部由金华工程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后境外合作方由金华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香港注册的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WONDE R FULCHA RMINGLIMITED。法定代表人李莉,经营范围是: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注册的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电务综合楼三楼 3033 房。但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多年。债权人余某以债务人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4年 7 月 20 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对某公司进行财产清点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同时进行了对外债权的催收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变现。管理人接管某公司时可能变现的资产为某公司对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公司)及南方(澳门)工程进展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南方澳门)的应收债权。该两笔债权均已由生效判决确定,即(2024)穗中法经初字第 622 号民事判决及(2024)穗中法经初字第 623 号民事判决;但本院于 2024 年作出的(2024)穗中法执字第 00474 号民事裁定书(某公司对房产开发公司)及(2024)穗中法执字第 00473 号民事裁定书(某公司对南方澳门)中认定“由于本案依据执行的判决书虽认定了本案的款项流向了房产开发公司的上述地铁项目中,本案可处理房产开发公司在该项目上的收益,但因该项目现处于停滞状态,尚无收益,不具备处理条件,致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2024)穗中法经初字第 622 号民事判决及(2024)穗中法经初字第 623 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2024 年 9 月 23 日,本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4 年 1 月 26 日,本院作出(2024)穗中法民破字第 2 号-2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确认某公司的债权人为深圳蛇口工业区职工住宅有限公司、余某、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2024 年3 月 8 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书》,确认某公司对房产开发公司及南方澳门的应收债权于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2 月 16 日的清算价值合计为104982300 元,其中对房产开发公司的债权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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