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438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43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玲,女,1971 年 4 月 24 日出生, 汉族,新疆油田经贸企业集团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 2 号 20 号楼 4 单元 301 号。 委托代理人:刘新伊,男,1964 年 1 月 16 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经贸企业集团公司职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小区 20 幢楼 2 单元 15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油田塞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胜,新疆油田塞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峰,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新玲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油田塞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油田塞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4)沙民一初字第 333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新玲的委托代理人刘新伊、油田塞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张新玲是新疆油田经贸企业集团公司(下称油田经贸公司)职工,因油田经贸公司(甲方)与新疆油田建筑安装公司(乙方)决定联合对油田经贸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3 号(原乌鲁木齐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拆迁,双方签订了《投建综合大厦有关拆迁问题的补充合同书》,张新玲提供的《投建综合大厦有关拆迁问题的补充合同书》的签订时间为 1999 年10 月 18 日,该补充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乙方投资 6000 万元负责综合大厦的全部工程建设,同时负责办理所有商品房的预售和销售房屋的产权证事宜,甲方的投入是位于乌鲁木齐友好北路 3 号的原经贸宾馆及经贸酒家、经贸舞厅的房产及土地,该房产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后的现值为 921 万元。第七条约定,鉴于甲方因拆迁后出现的油田经贸集团在经贸宾馆及经贸酒家、经贸舞厅工作的42 名员工就业的特别情况,乙方同意接收原经贸宾馆、经贸酒家、经贸舞厅工作的 42 名员工及管理人员,并在;综合大厦;竣工后负责安置工作。甲方应将其投入的 921 万元量化到 42 名职工身上作为资本由 42 名职工带入乙方入股,并由甲方提供油田经贸公司 42 名职工的花名册(附后)。第九条约定:;综合大厦;的物业管理:为了便于对大厦的统一管理和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