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438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43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玲,女,1971 年 4 月 24 日出生, 汉族,新疆油田经贸企业集团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 2 号 20 号楼 4 单元 301 号
委托代理人:刘新伊,男,1964 年 1 月 16 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经贸企业集团公司职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小区 20 幢楼 2 单元 15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油田塞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胜,新疆油田塞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峰,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新玲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油田塞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油田塞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4)沙民一初字第 333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新玲的委托代理人刘新伊、油田塞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张新玲是新疆油田经贸企业集团公司(下称油田经贸公司)职工,因油田经贸公司(甲方)与新疆油田建筑安装公司(乙方)决定联合对油田经贸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3 号(原乌鲁木齐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拆迁,双方签订了《投建综合大厦有关拆迁问题的补充合同书》,张新玲提供的《投建综合大厦有关拆迁问题的补充合同书》的签订时间为 1999 年10 月 18 日,该补充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乙方投资 6000 万元负责综合大厦的全部工程建设,同时负责办理所有商品房的预售和销售房屋的产权证事宜,甲方的投入是位于乌鲁木齐友好北路 3 号的原经贸宾馆及经贸酒家、经贸舞厅的房产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