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 1 总则 1
1 为法律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高风险 岗位操作人员(以下统称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条件和整改达标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依法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涉 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和化学 合成类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执行(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2 安全资质条件 2
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 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 的安全管理机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 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2 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规定数量: a) 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 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b) 具有 3 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c) 新入职 6 个月内接受不少于 48 学时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16 学时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条件 c) 即可
3 有生产实体或储存设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 业,具备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以下数量: a) 从业人员不足 50 人的,至少 1 名; b)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不足 100 人的,至少 2 名; c)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 2%
4 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在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