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健与第三人侯*芬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荣、张*焕系姑侄关系;被告张*军系原告张健的伯父。因张健的父亲张*民患有精神分裂症,侯*芬与张*民感情破裂,1996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一并判决女儿张博由侯*芬自行抚养,儿子张健由张*民自行抚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价值四千五百元归侯*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民所有。后张*民经北京安定医院窦店分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1996 年 9 月 15 日,张*民经与张*荣、贺*安、张*军、张*焕、徐*青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荣、贺*安、张*军、张*焕、徐*青等五被告的赠与合同。该合同中载明的赠与原因是张*民因身患疾病与其年幼长子张健无力看管自家房产。张*民、张*荣等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公证处的接谈笔录中,张*荣等人均表示虽办理赠与公证,实际上是为其代为看管,避开在这段时间出现房产纠纷。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民、张*荣等人出具了公证书。1996 年 11 月 10 日张*民死亡。另查明,1996 年 6 月 10 日,张*民向法院交纳了侯*芬诉张*民离婚一案的案款 4525 元。1996 年12 月 2 日法院已通知张*民的代理人张*荣领取其交纳的案款 4500 元,张*荣拒绝领取此退款。 2024 年 8 月 15 日,原告张健起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张*民与五被告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在本院审理中,侯*芬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准予侯*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张健诉称:五被告在我父亲患有直肠癌后采纳欺骗的手段骗我父亲将其所有的北房五间和由侯*芬所有的西房三间经过公证赠与了五被告,五被告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采纳欺骗的手段使我父亲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赠与合同,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确认我父亲与五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第三人侯*芬诉称:我与张*民离婚时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判归我所有,张*民无权处分属于我的财产,要求确认张*民与五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张*荣等人辩称:张*民与五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此赠与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经过公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明确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西房三间归侯*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民所有。虽然张*民向法院交纳了归侯*芬所有的西房三间的折价款四千五百元,但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