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进展,加强停车场的管理,法律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
临时停车场是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有效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规划编制,停车场规划建设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进展改革、建设、国土、交通、市场监管、税务、房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及时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符合全市整体进展需求的停车场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