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划分 Ⅰ 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 级(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 级(较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 级(一般)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1.3.2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及污水管网事故分级划分 Ⅰ 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 48 小时以上,影响 5 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的事故; Ⅱ 级(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 48 小时以上,影响 3 万户以上、5 万户以下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