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 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 70%以上。对猪 A 型口蹄疫,经过自治区全面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免疫;在 X 年 6 月 30日前,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 I 型口蹄疫免疫。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 90%以上,免疫抗体保持在70%以上。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X 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X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X 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X 渔牧办发〔X〕109 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 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 70%以上。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X 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X 年 4 月 14 日印发)。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附件。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常年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 3 月上旬至 5 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 9 月上旬至 10 月底。二、使用疫苗种类使用经国家批准的 H5+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三、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自王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王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四、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责职分工,实施免疫方案。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免疫方案,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组织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免疫开展情况。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实施免疫方案相关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规范经费合理使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