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无效合同案例朱大系甲组村民,在 2000 年 2 月因办加工厂需要土地建厂房,于是,他与相邻的乙组村民徐某协商:以每亩地 8,000 元的价格,购买徐某承包乙组的 1
3 亩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双方订立了《征地协议》一式三份,并共同请了一位证人在协议书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了字
这样,朱大未经任何行政机关批准就建了厂房,且该厂一直经营至 2024 年 2 月
2024 年 3 月,房地产开发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亩人民币 15 万元的价格购买上列土地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朱大与常某于 2024 年 3 月 15日共同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约定:朱大将上列土地转让给常某开发建商品房销售,常某以每亩 15 万的价格付给朱大;双方签字后协议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过去是 8000 元一亩卖给朱大,现在朱大以每亩 15 万的价格卖给常某时,对朱大从自家的承包地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
2024 年 4 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朱大,提出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征地协议》无效;2、返还上列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3、朱大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认为:1、在 2000 年 2 月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双方是自愿的,是公平交易;2、在当年买卖土地的价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经收取了我方的钱款;3、双方的土地买卖行为,时间已经过去了 10 年,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间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并依法做出了判决:确认原、被告土地买卖合同《征地协议》无效
同时,法院依法定职权向双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监察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私自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在上述买卖土地的违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