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进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基础教育事业进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根据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我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50%上缴省级
随同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 50%部分为市级收入;除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外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 50%部分,市与县区按 20∶80 比例分成(即:10%入市级收入、40%入县区级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 类“非税收入”01 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相关项级科目,其中:在103 类 01 款下增设 81 项“烟草电信通讯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用以反映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30127 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以反映其他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支出时填列 205 类“教育”10 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根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