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467—2009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简称“受理中心”)的机构建设、设施要求、受理服务、绩效评估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社区受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74-200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T8567-2006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11457-2006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GB/T20157-2006信息技术软件维护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81-2006信息安全技术防火墙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GB/T20282-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532-2006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词类标记规范GB/T21028-2007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GB/T21050-200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3)GB/T21052-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21061-2007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21062.1-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GB/T21064-2007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06]4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社区Community1DB31/T467—2009本标准中的“社区”指上海市基层行政区划确定的街道或镇(乡)。3.2社区事务CommunityAffairs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各街道、镇(乡)(简称“街镇”)受理的各类政务类事项。3.3一门式服务One-StopService将市、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规定在街镇设立的各类政务类事项,由原来部门分门受理,归并到受理中心一门受理;利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街镇一门式社区事务受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软件”),并通过现场服务平台、电子政务平台和电话咨询平台,为市民提供前台一口综合受理、后台网络联通协办的政务类事项受理服务。4基本要求4.1机构建设受理中心的机构建设要求遵照沪府办[2006]49号和沪府发[2007]1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1.1机构设置各街镇(乡)设置的受理中心作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领导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接政府部门为社区群众提供的各类政务服务,统一冠名为“××区(县)××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并统一机构标志。4.1.2职责分工街镇(乡)负责受理中心的日常管理,统筹服务窗口设置、人员配备和专项经费预算。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下移到街镇的行政事务受理服务工作及业务应用系统,均应统一纳入受理中心一门式服务。4.1.3人员配备受理中心根据岗位设置分开设置前、后台工作人员,并配备专职咨询引导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对受理中心人员的管理应实行统一考核、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持证上岗。4.2设施要求4.2.1场地要求服务大厅宜设置在底层,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工作区。受理中心宜建在交通方便、相对区域的中心位置。辖区有条件的街镇(乡)可考虑设置若干个分中心,分中心的建设参考本标准执行。4.2.2功能分区各受理中心均应设置引导咨询区、综合受理区、休息等候区和后台协同区等功能区域,并设置阅读、书写、查询和无障碍设施等便民设施设备。受理大厅布局要求可按附录A执行。大厅应环境清洁,物品2DB31/T467—2009摆放规范有序,各服务柜台前及公共区域无随意张贴的布告、通知和广告等。标牌和导引系统应按附录B执行。4.2.2.1引导咨询区引导咨询区的工作人员承担各类行政事务的政策咨询、结果查询、接待服务等工作,并分析办理事项,通过排队叫号系统引导办事市民到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