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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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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11-07-21 编 号:青政办字〔2011〕94 号 标 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与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一)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含高新区和保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登记上牌;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四)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五)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市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本办法实施后变更至市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二、补助原则 提前淘汰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市区符合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的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给予差别化补助;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高污染黄标车辆就地提前淘汰,鼓励更新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三)分步限行,禁止转入。市区将分阶段实施高污染黄标车区域限行;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凡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 (一)2011 年 8 月 1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期间淘汰的,按照表 1 标准给予补助。 表 1 青岛市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补助标准 (2011 年 8 月 1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 单位:元/辆 登记年限车辆类型 2002-2003年2000-2001年1998-1999年1996-1997年1995 年及以前重型载货车180001200070002000--中型载货车130001000060001500--轻型载货车--900050001000--大型载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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