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分析 某受其女儿小李之托,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将小李在某小区楼房一套卖与见某,价款 169000 元
当时见某给付小李房款50000 元
同年 5 月 1 日,见某又将剩余房款 119000 元全部付清
后见某以所购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其购房款 169000 元
审理结果:一审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虽成立,但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见某提出退房态度坚决,致使小李房屋的产权未能转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故应予以解除
鉴于双方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将各自取得的财产相互退还给对方
故判决,一、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见某退还小李某小区楼房一套,小李退还见某楼房款 169000 元
李某父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李某受其女小李的委托,将诉争房屋卖与见某,其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李某与见某就诉争房屋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现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买受人支付了房价款,出卖人亦交付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转移,且李某父女亦表示同意协助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见某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故撤消一审判决,驳回见某的诉讼请求
意见: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买卖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7 条(二)项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提交的证件包括买卖合同
这说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然后才能履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在先,而产权转移登记在后
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