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申报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增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新增推免高校”)申报确认工作,保证新增推免高校质量和推免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增推免高校申报确认工作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高校办学行为是否规范为重要依据,以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指标,以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水平、学校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等为基本要素,引导高校不断巩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第三条新增推免高校申报确认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着力构建保证推免质量、激发高校活力、强化省级统筹、服务改革发展的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1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开展推免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二)教学质量优秀。优先考虑应届本科毕业生升学比例较高、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较多、获得省级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高校。(三)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且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体育、艺术院校连续6年)以上。对具有良好办学声誉和较高社会认可度,近三年学校本科生录取标准在本省(区、市)位居前列,在申报截止之日前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重点投入建设的地方高水平大学,可不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及年限限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最多可确认推荐一所)。(四)考试招生工作秩序良好。(五)办学行为规范。对近五年有考试招生违规或办学违规行为的高校实行“一票否决”。第三章工作程序2第五条申报确认工作分为高校自主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推荐、教育部备案公告三个环节。(一)高校自主申报。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可向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省级确认推荐。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根据学校条件,结合本省实际,明确推荐次序,按照当年本省(区、市)符合申报条件高校总数的1/3(学校数为非整数的,增加至上一位整数)确定新增推免高校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在本省(区、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教育部备案。各省(区、市)确认推荐名单一经备案,一律不再进行递补。(三)教育部备案公告。教育部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推荐的新增推免高校统一进行备案并公告。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教育部负责新增推免高校申报确认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新增推免高校申报确认办法,对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推荐的新增推免高校进行备案,并组织相关高校开展培训。第七条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新增推免高校的申报确认工作,会同本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制定本地区申报确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做好申报工作,对高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3认、公示本省(区、市)新增推免高校推荐名单,并受理申诉、举报等事宜。第八条申报高校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等。第五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高校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并准备相应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第十条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区、市)确认推荐的高校申报材料,提交本省(区、市)申请备案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省(区、市)申请确认工作相关工作方案、高校申报材料、确认推荐名单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信息公开,并受理申诉和举报。对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申报确认办法的高校,取消申报资格。第十二条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纪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申报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