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定金时补充协议是否可以拒绝签订 补充协议有失公允,签吗
市民张先生在看房后缴纳了三万元定金,然而数日后,当张先生在此来到售楼处签合同时,销售人员除出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合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同时签订
细读之下,张先生发现这份补充协议并不合理,一些内容还与格式合同相悖
比如,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解除合同正式书面通知,且由购房者配合开发商完成配合注销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后的 90 日内退还款项,但在格式合同中,这一日期仅为30 日
另如,假如公摊面积与买卖合同存在差异,房价没有变化,双方互不追责
假如收房时发现有非属主体结构性的质量问题,保修范围内由开发商根据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
而说明合理期限是多久开发商则表示无法说明
很显然,补充协议中的大部分内容都规避了开发商的风险
想更改补充协议,不行
张先生认为既是补充协议,那就有协商空间,但要求增加合理要求时遭拒
开发商告知,已在主管部门备案,无法更改
假如不签则属于违约,缴纳的三万元定金不予退还,一时间张先生陷入两难
原来,补充协议已成业内潜规则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中,除格式合同还有补充协议签订的情况,屡见不鲜,几乎称为业内潜规则——只是有的开发商根据各自实际各有不同或侧重
内容主要对格式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说明,一般由开发商的法务团队起草,因此尽可能规避掉开发商可能的一些风险,并保证开发商能尽快回款
其中包含产权证延期领取、接房退款延期等各种有利于开发商的说法
很少有顾客对此补充协议知悉并要求更改,就算要求更改,开发商也不大可能答应;假如不买,定金也几乎不可能退
发生冲突时哪份为准
大部分补充协议都会规定,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商品房买卖的格式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因此消费者签署合同,则视为接受合同中所提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