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进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进展,收费标准根据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关系的非诉讼案件,本办法规定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酬劳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