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问题 碳排放权在市场进行有偿的交易后会为企业带来利益,国内外学者已广泛认同将其确认为资产
碳排放权无论是无偿获得或是购买所得,企业对其都有控制权与排他权,碳排放权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会流入企业,因此将其确认为资产是合理的
但是将其确认为何种类别的资产,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
朱玫林与耿泽涵(2024)认为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也不属于货币性资产,同时能够在市场上单独出售,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王艳和李亚培(2024)提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具有自由交易市场,除了现货交易外,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等交易,这些都具有与金融工具类似的特征,所以应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确认
Wambsganss andSanford(1996)认为,政府无偿配给或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碳排放权应该归属于存货这类资产
可以看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确认主要有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存货三种看法,但笔者认为将碳排放权无区别地划分为某一资产类别是不合理的,因将其根据持有目的与交易类型划分为不同的资产类别
一 、政府无偿为企业划分排放配额用于生产 即使碳排放权的进展趋势是企业将来需要全部购买自己用于生产的碳排放权,但起步阶段还是以免费发放配额为主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都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将碳排放权配额划拨给企业
此时,将其确认为存货是不合理的,不满足存货持有出售的目的;也不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无偿分配所得的碳排放权的主要用于生产,并不能在市场交易中为企业带来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不符合金融资产的主要特征
政府无偿划分的排放配额不具有实物形态, 并且具备在市场上单独出售的可能性,具有可辨认性,是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朱玫林与耿泽涵(2024)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观点
但这个观点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是由于碳排放权是政府无偿分配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