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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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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四篇抗诉申请书 篇 1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 年 5 月 22 日出生,xxx 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 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 年 3 月 26日生,xxx 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 381 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 xx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xx 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 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 80 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 16.5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 96.5 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 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开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 20xx 年 11 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 80 厘米,深 1 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假如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实行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实行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假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假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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