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坚持分级管理、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结余调剂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委托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县(市)区地税部门负责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按交纳人的主要税种入库级次分级征缴,按月划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 (三)负责对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情况备案审查和稽核,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负责对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失业保险收支预算、决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 12 月底前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负责本级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并于每月月底前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和发放金额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负责社区失业保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网络,实现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 15 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根据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数额由地税部门核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