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动工作方案 XX 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居民居住品质,方便居民出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含 XX 镇)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适用本方案。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县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动”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质量、消防间距、安全疏散、日照、退界等要求,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协调统一,且加装电梯用地在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实施主体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 1—2 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实施主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如属于住宅小区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当需加装电梯的单元数超过小区总单元数的 50%以上,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由业主根据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专项设计。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签订协议。实施主体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协议应包含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表、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保养、修理、检验等后续使用管理费用分摊方案、确定负有电梯使用管理职责的主体等内容。 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等材料,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同时,实施主体应当请所在地社区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