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2024)合民三初字第 62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合民三初字第 62 号 原告江苏省油力特科技进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外大街农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季卫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青年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开,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健,男,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开发办主任,住安徽省六安市青年路 16 号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郑再良,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油力特科技进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小龙、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省油力特科技进展有限公司诉称,2000 年 10 月 30 日,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就其选育的“史力丰”甘蓝型油菜新品种向国家农业部申请品种权。次年 3 月 1 日,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就该项品种权申请发布了初步审查合格公告。2024 年 7 月 1 日,国家农业部授予“史力丰”甘蓝型油菜品种权,且于同日向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同月 10 日,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与本公司签订《“史力丰”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本公司在适宜种植范围内独占实施“史力丰”植物新品种,包括独家生产、销售“史力丰”油菜种等。被告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史力丰”油菜种,侵犯了本公司依与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合同所取得的“史力丰”油菜种独家生产、销售权,且由此致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96000 元。为此,请求受诉法院判令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史力丰”油菜种,赔偿经济损失 196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庭审辩称,2024 年10 月,因原告江苏省油力特科技进展有限公司举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就本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育、销售“史力丰”油菜种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本公司即行停止了生产、销售该油菜种的经营活动,且主动将相关客户未售出的种子予以收回,低价售予本公司所在地油厂作为油料加工原料,终止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停止侵害系针对正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