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进展。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河道管理职能职责第六条县水务局下设河道管理处,专门负责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对全县的河流、排洪沟提出总体管理规划和开发利用的建议,仔细做好堤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三)对现有河道的防护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强管理和维护,审批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修建工程;(四)加强水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管理开发河道砂、石等资源;(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的有关费用。第七条县水务局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全县的河道管理工作:(一)县建设局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抓好城乡防洪规划,不得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水务局审查批准。(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库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后,方可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在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三)县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水环境的管理工作,使河道沿线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县交通局在兴修和整修公路时,应协同县水务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做好河道岸线的管理,不得将弃渣向河道内倾倒。需要挖取河道内砂石资源时,应提前向县水务局提交规划,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五)县林业局应协同县水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