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1.1 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会产生扬尘,形成粉尘云,可能造成 粉尘浓度超过限值,引发燃烧、爆炸。 1.2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防静电劳动防 护用品。 1.3 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发 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每班作业结束,清理现 场;根据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并做好记录。 1.4 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开二次扬尘,最好使用负压式清扫,严禁 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5 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对劲厚度超过 1mm 时, 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实行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 1.6 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1.7 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2.范围 2.1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喷吹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2 本制度规定了现场清扫、点巡检、动火维修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熔炼涉粉尘作业。 3.概念 3.1 涉爆粉尘作业:在涉爆粉尘作业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非铜质工具、临时用电、临时线路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涉爆粉尘作业管理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现场积聚的煤粉,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粉仓储存装置设备上、喷吹管道上等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氮气置换、清扫,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洁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动火作业。 4.1.4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5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6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